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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法能源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的要求,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党委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司党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1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全国和省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要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坚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企业坚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在大局下行动,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坚持建班子带队伍、管干部聚人才、抓基层打基础,领导群众组织并发挥其作用,凝心聚力完成企业中心工作,把党中央精神和上级部署全面落到实处。

第三条  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法定地位,企业党委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企业其他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这个核心,企业党委也要积极支持其他治理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党委(常委)会的职权职责和与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议事范围和规则流程,落实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的要求,实现公司党委与各治理主体在体制、机制、制度、工作上的“四同步”、“四对接”,实现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统一,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在企业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公司党委(常委)会遵循以下议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委(常委)会的各项制度、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党委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增强民主意识,认真听取党委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善于集中集体智慧;党委班子成员要增强大局意识,积极参与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要认真执行会议各项决策,不得自行其是。

(二)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问题、做出决定,应符合《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尊重和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理层经营管理权、监事会监督权、职代会民主管理监督权,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三)科学决策原则。公司党委(常委)会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及时研究决定党建工作重大问题,积极参与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公司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如下:

(一)研究讨论履行党建工作责任事项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洁建设、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以及落实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党群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群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的重大问题和措施;研究和决定召开公司党代会、党委全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及以党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2)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研究提出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及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主要措施;考核研究任免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对企业人力资源整体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

3)贯彻落实省委、省纪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监督条例、问责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4)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基层党建工作中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5)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1分6合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开展思想政治教育、1分6合建设和精神文明活动的规划和措施;

6)研究加强和完善职代会建设,发挥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维护职工政治、经济、文化权益的措施和要求;

7)及时听取公司纪委、工会、共青团组织的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意见;研究讨论老干部、统战、保密、维稳信访、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及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8)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1)研究讨论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中心工作和重要举措,研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战略规划;

2)研究讨论企业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制定和修改企业重要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3)研究讨论党代会、年度职代会、重大工作会议的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的审议和有关文件的拟定下发。

4)研究讨论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及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支配、资产重组、结构调整、资产处置、资本运作方案以及对外担保、借贷、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等重大投资融资方案等问题;

5)研究讨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方案,以及所属二级企业绩效考核和薪酬兑现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研究讨论企业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工作程序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等;

7)研究讨论企业在安全质量、经营风险、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问题;

8)研究讨论部门负责人、下属单位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或解聘、任免,党委常委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9)需党委会研究提出建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的议事程序

(一)提出议题。凡是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决定或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应进行充分准备。由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征得分管党委(常委)委员同意后提出议案;并向党委书记汇报,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成员通报。

(二)确定议题。司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党建工作议题,以及研究讨论的企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应由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同意后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不能搞临时动议。

(三)沟通酝酿。对准备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或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党委主要领导一般应与党委(常委)委员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征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意见。党委(常委)成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不宜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四)会议决定。党委(常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参会党委(常委)成员对研究决定或研究讨论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方可做出决定。研究重大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因情况紧急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对重大突发事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委(常委)会的,书记、副书记或有关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五)人员要求。党委讨论研究议题,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委员到会方能进行。党委(常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经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同意,必要时可采取扩大会议的形式。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需要,确定会议形式和列席人员。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公司党委(常委)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的内容、次数、召开的时间,由党委(常委)按照党章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做出具体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党委书记应组织召开临时党委(常委)会。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常委)成员提议的;

(三)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的。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定期会议一般应提前一至三天通知参会人员,临时会议议题也应及早通知参会人员。

第九条  会议由党委书记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委常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意见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表决。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成员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条  会议需表决时,到会委员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项内容,应逐项表决。表决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三种方式,表决应由专人记录,每位党委常委成员的表决意见必须明确记录在案,并按规定归档保存。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委(常委)成员,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将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向其通报。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党委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发生争论或意见较分散时,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党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党委成员分工落实;党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的事项,由党委工作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三条  党委决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情况,党委成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成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决定。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结束后,由党委办公室将会议确定的议题分送或转告缺席委员。

第十五条  党委成员和列席会议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第十六条  会议除作正式记录外,要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明确落实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七条  建立会议档案,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须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铁法能源公司党委议事规则》铁能委发(2016[20]号)文件废止。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党委、总支参照本议事规则制定本单位党委、总支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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