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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法能源公司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党员管理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党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做好铁法能源公司的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员管理内容

第一条  党员管理是党的组织按照党的纲领和章程,运用一定的形式和手段,对党员进行组织、教育、培养、考察、协调、监督、奖惩、控制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党员管理的着眼点是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建设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

第二条  党员管理工作包括:党员教育工作,对党员的监督工作,对党员的纪律检查工作,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发展和追认党员的工作,对过好组织生活的监督、检查工作,党内活动的开展和示范引导工作,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党员的评议鉴定工作,党员统计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调整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工作等。凡是组织、监督党员参加党的生活和活动,促使党员履行义务和正确行使权利的工作,都属于党员管理工作的范畴。

第二章  党员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政治原则。一是要坚持党性原则,即按照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要求党员、教育党员、约束党员,使党员的一言一行以党性为最高准则;二是要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在党员管理工作中把思想教育和政治工作做在各项工作之前,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觉悟,以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三是要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在党员管理中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支持、引导、保障他们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管理过程中按照民主的方式、方法来解决各种管理问题,协调各种关系;四是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每一个党员,使他们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条  组织原则。一是要坚持按级分层次管理的原则,即按职务定责任,按职责定权限,按分工定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二是要坚持平等一致的原则,即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党内有不接受管理和监督的特殊党员;三是要坚持统筹管理的原则,即按照各自的权限,对党员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计划、组织实施、分工合作,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五条  工作原则。一是要坚持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的指导思想,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确定内容、开展工作、组织活动;二是要坚持规范性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员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对党内规范的监督和执行,维持党内生活有序、关系正常;三是要坚持激励性原则,着眼于激发党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四是要坚持注重效益的原则,力求以较少的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最佳的预期效果,力戒党员管理中的形式主义、“花架子”;五是要坚持开拓创新的原则,不断根据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创造出适应新情况、新问题的新的办法、措施和途径。

第三章  党员管理的方法和途径

第六条  制度规范法。运用各种规章制度来管理和约束党员的行动,规定各种工作程序和办法,明确各项活动的内容和程序,以及规定处理各种问题的政策和标准。要了解和掌握各项制度的内容,明确执行制度的尺度,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严格按制度规范办事。

第七条  信息管理法。通过收集有关党员的各类信息,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使党员管理工作符合上级精神和适合党员的实际情况。运用这种方法,信息要灵通,判断要准确,办法措施要有针对性。

第八条  分类管理法。依据党员管理工作的职能、目标、对象的多层次、多类型性,分门别类地进行指导和管理。实行信息管理,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分类,便于组织领导和上下对口互相照应。

第九条  思想教育法。党员管理和党员教育是相互贯通的。管理要以教育作前提,教育要以管理作保证。教育和管理都是手段,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第十条  党员管理工作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党员管理方式的多样性。开会座谈、评比竞赛、参观家访、报告演讲、谈心问答、广播橱窗、表演展览,都可以作为党员管理的方式使用。党支部党员管理工作的常用的方式包括:一是党员定期汇报,把党员置于党组织监督之下;二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考核、记实,为表彰评议提供依据;三是定期讲评鉴定党员,具有教育、管理、监督的综合效能;四是实施目标管理党员,融教育、管理、监督、考核为一体;五是严格组织生活,通过“三会一课”、基层组织生活会等加强党员管理;六是开展“五为”等创先争优活动,调动党员的竞争意识;七是开展建功立业活动,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八是实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十一条  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是做好党员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情况(党员的性别、年龄、入党时间、文化程度、职业、分布、奖惩情况、主要经历等)、思想情况(政治觉悟、思想品质、价值观念、纪律观念等)、工作情况(本职工作完成情况、交办任务落实情况、党内活动参加情况、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学习情况(学习态度、文化水准、专业特长、在读情况等)、生活情况(婚姻、恋爱、家庭等)

第十二条  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要注意四点:一是力求真实、全面了解,防止片面性、表面化;二是规范、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制度和办法;三是注意情况的不断变化,及时更新应掌握情况的内容;四是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党员自然情况登记册。要按照登记册的内容认真填写,保证真实准确,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建立党员汇报思想制度和与所在部门领导沟通情况制度。通过听取党员汇报和党员所在部门领导介绍情况,了解掌握每一名党员的工作生活和思想动态,重点掌握流动党员、域外工作党员、内部退养党员(含任调研员的二线领导人员)、长假(休假)党员的状况,实行跟踪管理和联系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发现党员的思想动态和违纪、违法苗头,及时掌握党员违纪违法情况;对组织关系已经转出的内部退养(含任调研员的二线领导人员)、长假党员,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保持有效联系,及时掌握相关情况,直至正式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终止。

第十五条  加强党内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并进行通报;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情况。了解掌握全体党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职工群众有较大意见的党员,应当及时谈话提醒并向上级组织反映、汇报。对不能及时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进行联系沟通,掌握相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党日活动

党日是基层组织定期组织党员进行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是推动基层组织活动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重要平台。主要用以召开党的会议、研究党的工作、进行党的教育、过组织生活等。党日活动制度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坚持这一制度,对于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员管理,增强党的团结,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员活动日”活动的通知》(铁能委政发〔20165)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

1.评议目的。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在工作、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牺牲个人利益。

公司所属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评议党员的具体内容,要把履行党员义务、履行岗位职责、顾全大局、清正廉洁、严守法纪作为重要内容。

3.民主评议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在党员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

4.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步骤

1)学习教育。通过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有关文件,对党员普遍进行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使党员增强党员意识,明确评议要求,提高参评自觉性,做好评议思想准备。

2)自我评价。组织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评价自己一年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3)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其程序是:自我讲评,党内互评,组织考察。

4)表彰和处置。通过民主评议,对好党员、优秀党员给予表扬、表彰;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5)总结整改。党支部对整个民主评议过程进行回顾、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对民主评议的规律性认识;对评议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由党员个人和党支部制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5.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要使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同党内的其他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互为补充,互为依托,融教育、管理、监督、活动于一体,形成综合效应。并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同党员目标管理相结合;二是同党内创先争优相结合;三是同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相结合;四是同民主评议党支部相结合。

第四章  党费的收缴和管理

第十八条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体现。按期交纳党费不仅可以为党的活动提供部分资金,更重要的是能够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

第十九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三点要求:一是党员本人亲自交纳,一般不允许别人代交。二是按期交纳,一般按月缴纳。三是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二十条  党费管理。按照《铁法能源公司党费收缴工作细则(试行)》(铁能委发〔201668号)和《关于单独设立党费账户及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铁能委政发〔2016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党员的党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籍指党员资格。申请入党的同志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那一天起,取得了党员资格,也就有了党籍。党籍不同于党龄。党龄表示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那一天算起。党员的党籍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政治生命。党支部在处理党员的党籍问题时,必须慎重对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1.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当对其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把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对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5.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在他们出国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档案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的委员会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6.党员自杀后的党籍处理。党支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确属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

7.党员参加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要党内除名。

第二十二条  党内统计工作

1.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党内统计工作,定期搞好统计分析,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

2.公司所属党委、总支每月上报《党组织及党员队伍基本信息月报表》,每半年对本单位党员的转入、转出、发展、转正、死亡和违纪处分、处理情况等做出综合统计。

3.做好年终《党内统计年报表》的统计填写工作,统计报表要如实、准确填写,不得擅自做技术处理,要按照要求,按时上报。

4.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及时维护《中国共产党党务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动态管理,基本数据完整、准确。

第二十三条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1.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2.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地点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3.党支部不能直接对外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只可介绍党员到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应由所在党支部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由党员本人亲自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到新单位后立即交给党组织,并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交回转出地党组织(党员原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总支组织部门)。

第二十四条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党员转出地党组织(党员原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总支组织部门)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后,党员原所在党支部及其上级党委、总支组织部门应及时催促党员尽快接转组织关系,并到转入地党组织报到,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交回转出单位党组织,由转出单位党组织将《回执联》粘贴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下方存档(中转过程不需返还回执联)。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时,从《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交回转出地党组织(党员原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总支组织部门)的党员管理工作仍由党员转出地党组织负责。党员在此期间出现的违法、违纪等情况仍纳入转出地党组织考核。

第二十五条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党员的要求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

对企业改革中出现的内部退养、长假党员(超过六个月以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使企业、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的要求,党组织应将内部退养(含任调研员的二线领导人员)、长假党员(超过六个月以上)的组织关系及时转出至居住地党组织。当长假党员(超过六个月以上)休假期满,复岗工作时帮助其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回所在单位。

第六章  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八条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违反群众纪律,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公司所属党组织可结合实际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细化的不合格表现,应报公司党委组织人事部审核把关。

第二十九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

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做出初步认定。

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总支(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可派人参加。

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总支(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报公司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总支(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提出审批意见,报公司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形式宣布。

第三十一条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做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第三十二条  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含未接收到《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其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定无法取得联系的(查找联系证明齐全),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公司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做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委。

第三十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对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可以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对违纪违法党员,要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及时严格进行组织处理。对处理过程迟缓、不严谨,处理结果运用不当,汇报不及时的要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党组织原则要求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法能源公司组织人事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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