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即上下班途中受到符合以下条件的事故伤害时,可申请认定工伤:
1、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
2、以有权机关或者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本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
3、职工受到伤害是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存在过错或者意外造成,或是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造成;
职工受到符合以上条件的事故伤害时,可申请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科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