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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 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近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以地方规范性文件确立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制度。《办法》融合了《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自行监测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责任与义务,对规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行为,督促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一、明确开展自行监测的主体及总体要求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排污许可制度相关要求,自行监测的责任主体已经发生较大变化,不再局限于原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重点排污单位。《办法》强调,辽宁省内重点排污单位以及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应开展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还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其自行监测信息。《办法》还规定,自行监测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所排放的水、气污染物以及厂界噪声和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

二、明确开展自行监测的基本条件及工作程序

《办法》明确了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设施及设备的安装使用、监测的基本条件及人员基本要求等几方面内容,并吸纳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台账管理、年度执行报告等要求,将监测原始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委托协议及报告等内容纳入台账记录,将年度自行监测情况报告纳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管理,实现排污许可制度与自行监测制度相结合。

三、明确信息公开渠道,细化时限要求

《办法》结合辽宁实际,依托现有技术平台,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渠道,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针对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工作中数据产生周期不一致的实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细化了自行监测方案、数据、报告等自行监测信息的公开时限要求。

四、明确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质量责任

《办法》强调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或者强令、指使、授意其他单位和个人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此外,《办法》还进一步要求排污单位发现为其提供自行监测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此要求与《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相互呼应,是进一步完善排污单位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之间互相监督工作体系的又一制度保障。

五、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及公众监督

《办法》还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要求,以及自行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等数据应用要求。明确了对排污单位不依法开展监测、公开监测信息的处理处罚要求。对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的罚则内容进行了整理汇总,便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处理处罚。同时,《办法》明确了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对排污单位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和不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的监督举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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