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组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有关规定: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建国前老工人,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建国前老工人,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建国前老工人,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4、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建国前老工人,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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