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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铁法能源公司安全监察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调〔2010〕17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0年7月22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强调,要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从而生活得更有尊严。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的必然要求。

  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煤炭工业乃至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广大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需要,是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保护广大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二、采取有效形式,切实做好《规定》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宣贯会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形成贯彻落实《规定》的浓厚氛围。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全面学习和深刻理解《规定》精神,依照《规定》严格监察;要将《规定》纳入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内容。

  技术服务机构要全面学习《规定》的内容,依照《规定》要求,为企业提供规范的技术支撑服务,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特别是井下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做好个体防护;要按照《规定》要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和现场管理上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

  三、以实施《规定》为契机,全面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以《规定》实施为契机,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提升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水平。

  一是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职业病防治院所的建立和委托,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建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职业危害申报管理等工作,认真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治理,努力使煤矿作业场所环境达到规定的要求,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二是切实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管理工作。煤矿企业要及时如实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做好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工作,对拒不申报或申报虚假信息的煤矿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同时,要以职业危害申报为契机,建立健全煤矿企业职业危害数据库,加强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职业危害形势的研究分析。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为煤矿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确保仪器设备和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要求,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各地区要通过整合现有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构建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提供技术服务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支撑机构,以及负责企业日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内部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危害监督检查三级技术支撑体系。

  四是进一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抓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职业危害事故查处与认定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日常监管、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组织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组织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支持和引导煤矿企业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五是严肃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认定和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降低职业危害,减少尘肺病和其他职业病的发生。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以上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贯彻落实方案,并于2010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联系人:赵葆青,徐伟伟;电话:010-64464296;电子信箱:zhaobq@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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